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全文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须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含水、电、气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等)书面报送区物价主管部门,以备监督检查。
二、我区的执行时间:二○○七年八月一日。凡在二○○七年八月一日前购售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代收费;二○○七年八月一日起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强化商品住房销售过程中的监管,一经发现有乱收费、乱涨价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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