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定
的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及常见的乱收费行为
本期我们向大家简要介绍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定的范围、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常见的乱收费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定的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 (二)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三)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 (四)实施其他特定管理或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务,确需收费补偿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证照费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证、运输、仓储及合理损耗)确定; (二)注册费、登记费、审验费根据相应的管理工作成本合理确定; (三)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培训费、考试费按直接开支费用确定; (四)特许权使用费按资源、资产的价值并考虑特许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确定,或者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五)环境补偿治理、恢复环境所需费用合理确定; (六)事业性收费根据提供特定服务的内容及其合理耗费,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
三、几种常见的乱收费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 (二)依据无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的收费文件收费; (三)收取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 (四)拒绝执行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减免政策;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六)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将属于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选择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 (七)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并收费; (八)不履行职责、不提供服务而收费; (九)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 (十)转让、转借或涂改收费许可证; (十一)收费时不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票据; (十二)经营性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十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直接收费; (十四)收费资金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十五)擅自接受其他收费单位委托收费;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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