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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三风热线”直播的实况记录三
时间:2007-10-11 10:06:46 来源:万州价格信息网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万州区物价局吴永棋副局长在第三期
“三风热线”直播节目实况记录
(根据录音整理)
2007年9月4日  星期二
 
    电台主持人: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下午好!欢迎收听“党风、政风、行风”三风热线直播节目。今天走进我们直播间的是万州区物价局,主答官员是万州区物价局副局长吴永棋。
    ①听众:江南新区建成后,五桥(百安坝)至江南新区的中巴车的收费性质目前仍旧按区乡班车线路,为何不按城市公交线路班车收费标准制定票价呢?
    物价局商品价格科科长张兆明:是这样的,城市公交线路的规划是由区交委来确定,物价部门只能根据线路的性质来制定收费标准。由于五桥(百安坝)至江南新区的中巴车目前尚未纳入城市公交线路,其收费仍旧按区乡班车标准执行。
    ②听众:我是一名学生家长,我想问三个问题,一是开学后学校的生活费普遍上涨,是否正常?二是学校向新入校学生收取20元/张的用餐卡,是否违法?三是初中阶段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哪些?
    吴永棋副局长:问题一:学校生活费问题,属于区教委的管辖范围,我们主张学校收取生活费应遵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问题二:按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的规定,学校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学校向新生发放用餐卡并额外收费的问题,这种行为肯定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请你留下联系电话(58270249),我局价格举报中心将根据你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你。问题三:我区的初中阶段教育收费标准,现行的具体标准是:城镇初中:每生每期课本费150元、作业本费2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期课本费70元、作业本费25元。以上收费在期末时学校应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跟学生进行结算。
    ③听众:我是一名孕妇,前段时间我到三峡中心医院例行妇检时,该医院在向我收取5元的挂号费之后,又向我收取了6.5元的检查费,请问这是否属于乱收费?
物价局药品和医疗价格科科长罗丽君:是这样的,三峡中心医院属于三级医院,你所说的5元挂号费其实包含两种收费,一是2元的挂号费,二是3元的普通诊查费。如果你在诊查中使用了医疗仪器,医院可收取一定费用的检查费,三峡中心医院妇科产前检查费为6.5元。我的办公电话是58235809,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可与我直接联系。
    ④听众:今年8月底,我与朋友在高峰镇一起乘坐当地的一辆长安车,六公里路收了我们每人4元钱,且不给车票,请物价部门予以整顿。
物价局商品价格科科长张兆明:据我所知,在高峰营运的定线班车中,没有长安车。在现时的“万忠”线路上,有比较多的非法营运“黑车” ,它不是正规的班车,你坐了这样的车,当然不会有车票,我们也不可能给它制定收费标准。估计你所乘坐的车辆是非法营运的“黑长安”。一直以来,区运管部门都在加大整顿和查处力度,打击非法营运现象。建议你在以后尽可能的去乘坐定线班车,同时如果定线班车出现乱收费,你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我们会给你一个满意答复。
    ⑤主持人:吴局长,谈到市场物价问题,在前一段时间,我们热线经常接到听众朋友的电话,集中反映万州市场价格上涨问题。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价上涨,一定有许多话要跟广大听众朋友讲吧?
    吴永棋副局长: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对于前段时间万州区市场物价上涨,我局按照国家发改委、重庆市物价局和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围绕民计民生,积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我局已于今年五月启动了市场价格应急监测方案,即对我区主要农贸市场的肉禽蛋和水产品价格实行应急监测日报制度;从七月起应急监测内容又增加了如粮食、蔬菜、油脂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共计21个品种。同时针对前期出现的人为抢购食用油现象,7月26日,我局又召集新世纪、重百、百盛、家宜、源隆发、康乐福等大型商场的负责人,就设立价格异动应急监测点工作进行部署,强化监测网络,并与区商委、粮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肉禽蛋、粮油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对现行及调整的价格监测和备案,以便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为党委、政府提供及时、准确、详实的决策依据。另外我局从五月起还与新闻媒体合作,每周一在《三峡都市报》定期公开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正确引导舆论,理性对待涨价,力求将社会负面影响减到最低。
    二是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在7月25日的专题局长办公会上,要求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暂缓其他一切专项检查,全力投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7月26日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22名干部职工成立六个专项巡查组,坚持每天上、下午分别对辖区内主要农贸市场、超市、农资经营、药品医疗、交通运输等单位进行价格监管巡查。先后组织召开医疗药品、商贸零售、房产物业等相关单位和行业的价格政策告诫会,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多种方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从 8月9日起开展专项检查,强调对价格串通、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严厉打击,按高限处罚,对个别典型的价格违法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进一步强化“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群众咨询和举报,化解价格纠纷。
    三是认真落实动检等五项收费减半优惠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当前为稳定市场价格的各项优惠政策。7月27日,我局及时出台了《关于生猪生产和销售环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的通知》,要求相关执收单位对动物产品检疫、产地检疫、宰前检疫及工商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均减半征收。
    四是按照区政府专题工作会议要求,已启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生猪屠宰领域的工作,按屠宰生猪150头/日为基数,以超出基数5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贴,确保猪肉市场供应,平抑生猪市场价格。
    ⑥主持人:对于前期物价上涨的问题,大家都有共识,但是对于市场价格违法行为,许多市民老百姓可能不是很了解,吴局长能否就市场价格违法行为问题给听众朋友们讲解一下?
好的。前段时期,我区粮、油、生猪等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商家对利益的追求容易滋生出价格欺诈、合谋涨价等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下面我就几种常见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向大家作简要介绍,以增强大家的辨别能力,共同维护我区的市场价格秩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条款,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价格欺诈。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2001年11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发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标价形式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分为九种情形,即:①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品名、等级、质地、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与实际不符,并以此诱骗消费者购买;②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套价格,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诱导他人与其交易;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馈赠品为假劣商品;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⑨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其特点有三:一是经营者在价格表示上是真实的,但在结算中没有依据其承诺予以兑现,二是经营者的价格表示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三是价格表示针对的是所有的潜在交易对象,但交易尚未发生,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另一类是利用价格手段实施的价格欺诈行为,分为六种情形,即:①以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等方式诱骗他人购买;②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③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⑤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⑥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其特点是:经营者在价格表示上是虚假的,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价格表示针对特定的对象,交易已经发生,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二是价格垄断。所谓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①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②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③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④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最近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及其相关企业“串通涨价”一案就是典型案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开处理。方便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上半年受棕榈油、小麦粉等原材料上涨的影响,方便面企业适当提高价格完全可以理解,而且无可厚非。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涨价”,而在于企业的涨价行为必须符合《价格法》规定,不能由行业组织牵头实施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违法行为。
    另一类价格垄断行为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①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③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④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是其他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如: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等等。
    对于上述几种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及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都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主要包括: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②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为0.5—40万元不等);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⑦听众:正值学校开学,我想向吴局长反映学校收费的问题,主要是我区现在不少学校在收取择校费的同时,还向择校学生收取了学费,请物价部门查处。
    吴永棋副局长:你所反映的收取择校费后又收学费的现象的确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教育乱收费近年来一直是人民群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我局价费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中小学校秋季开学收费检查的通知》(渝价〔2007〕437号)文件的精神,已于昨日开始对直属中小学的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果辖区内有学校同时向你收取了择校费和学费,请你将票据转提供给我局价格举报中心,我们将及时派员核实并查处。请你留下你的联系电话(58170112),以方便我们的工作联系和回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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