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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与民生(二十)
时间:2008-2-29 10:44:47 来源:万州价格信息网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 关闭

对近期市民关注的几个价格问题的答复
 
1.近期城区内餐饮店的小面价格以及擦皮鞋等服务价格都不同程度上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能不能管?
答:可以肯定地说,应该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万州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价格行为,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都由万州区物价局负责。
关键是怎么管?管什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即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如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 而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如教育、卫生、交通等公共公益性收费以及水电气、成品油、种子化肥、通讯等垄断性商品价格和行业收费)。
因此,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费种类,由物价部门制定价格标准并监管其实施行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虽然是由厂家或经销商根据市场行情和供求关系自行定价,但是物价部门会对其经营过程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恶意垄断、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对于我区的小面价格和擦皮鞋等服务价格,由于它们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范畴,我局在实施价格管理时,重点针对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至于其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形成,则由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国家各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干预。
2.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和普通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否任由经营者随意变动或无休止上涨?
答: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某一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不顾及成本地无休止上涨,即便是群体性价格炒作,也必然会为市场所淘汰和遗弃。但是这种通过市场规律的淘汰和遗弃将经历一段时间,得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这种上涨行为却极容易给市民百姓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当一些涉及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需要提醒的是,制定和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在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市、县(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只能依照上级政府制定的措施进行实。这些年来我国共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价格干预措施,一次是在2003年“非典”期间,国务院将价格上涨较多较大的板蓝根、温度计、口罩等商品实行了价格干预措施;另一次就是在今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综观国家采取的这两次价格干预措施,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二是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或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其不合理的调价;三是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会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3.万州区贯彻执行此次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况
根据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经重庆市物价局批准,万州区从1月21日日起正式启动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调价备案的干预手段,即: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则实行调价备案,这些企业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要求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区物价局;如有异议,区物价局会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我区列入此次价格干预的品种范围有:大米(国产)、面粉、方便面(列入国家发改委提价申报目录的品种:康师傅、统一、今麦郎、白象)、菜籽油、色拉油、大豆油(或调和油)、猪肉(精瘦肉、去骨后腿肉、三线肉、纤排骨)、鸡蛋、纯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七大类。
我区列入此次价格干预的经营企业有:重庆百货万州商都、新世纪商都、家益超市及连锁店、福意超市及连锁店、百盛商场、源隆发商场、三绿油脂公司、蓝希络食品公司、汇申食品公司、五桥食品公司、双河口屠宰场、照鑫屠宰场、清真宰牲场、乳峰乳业(集团)公司、万州气体厂、重庆市万一桥液化气有限公司等。
在1月21日举行的万州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新闻发布会上,区物价局要求有关经营企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的义务。同时强调对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区物价局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4.我区春运客运票价执行情况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渝价[2007] 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物价局会同万州区交委,于2007年12月28日出台了《关于辖区内公路客运票价上浮期限的通知》(万州价商[2007]165号)文件,对今年春运期间的客运票价予以明确规定,即:春运期间(2007年12月29日零点起至2008年3月20日24时),辖区内公路客运票价在原票价基础上上浮20%(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交客运线路和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为保证上浮政策的落实,区物价局一是在1月10日和29日先后两次召集全区所有车站、客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召开了“客运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就春运期间的客运票价政策进行了提醒和价格行为告诫,并散发了《万州区物价局关于严格遵守客运票价规定的告诫书》;二是派出三个检查组9名检查人员到城区内所有车站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向市民群众宣传价格法规,督查车站、营运车辆将明码标价情况,依法查处加收、乱收等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加强价格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并对群众投诉较多的一家汽车站和五家客运公司依法进行了单独的提醒和告诫。
新的客运票价执行以来,区价格举报中心共接到投诉举报100余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部分线路未严格执行调价文件,如:票价尾数应收四角,实收五角;票价尾数应收二角,实收五角;票价尾数应收八角,实收一元;个别线路不执行调价文件,擅自提高客运票价;部分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在车上进行明码标价。对此区物价部门将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上路检查力度,公开曝光违法案件,从严、从快查处春运期间乱涨价行为,确保我区春运客运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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