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1月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一并重新公布。
原《处罚规定》是1999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的,2006年2月国务院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原《处罚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一个配套行政法规,自实施以来,对于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观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具体包括:一是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是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三是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另外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二、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原来的《处罚规定》没有对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而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则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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